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顺畅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36%,乙、丙各出资32%,甲被推选为负
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法律效力
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须取得乙、丙的同意方发生法律效力
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法律效力
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须取得乙、丙的同意方发生法律效力
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A.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按份责任
B.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乙、丙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D.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甲认为乙欠自 2 000元,于是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申请支付令
B.甲与乙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丙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丁地法院管辖,后争议发生,甲向丁地法院起诉,法院根据管辖协议受理
C.甲首先向丙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后又在丙地起诉住所地在乙地的被告人乙
D.分住在上海市3个区的甲乙丙3人合伙进行经营,后与另一公民丁发生争议,丁向乙的住所地闸北区法院起诉该合伙组织
A.合伙人李某对王某的货款债权
B.合伙人黄某出资的房屋
C.甲合伙企业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
D.甲合伙企业接受丙公司捐赠的原材料
A.销售乙市某商场的代销货物
B.将货物交付乙市的某商场代销
C.将货物移送A店销售
D.为促销将本店货物无偿赠送消费者
A.甲、乙、丙各承担2万元
B.按约定由乙全部承担
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由店长甲全部承担
A.保证与质押均成立
B.保证与质押均不成立
C.保证不成立,质押成立
D.保证成立,质押不成立
A.甲公司对无权代理人李某的代理行为的追认权
B.甲公司同李某签订代理合同形成代理关系的权利
C.年满18周岁精神健全的人形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
D.甲、乙二人形成合伙关系的合同权利
A.普通合伙人乙部分出资尚未缴付
B. 普通合伙人甲因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C. 普通合伙人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普通合伙人丁参加了另一同类营业的合伙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