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向乙销售小汽车(非新能源或节约能源车辆),收取不含税价
A.2
B.2.1
C.1.7
D.1
A.2
B.2.1
C.1.7
D.1
A.(626.4+5.8+11.6)×16%=103.008(万元)
B.(626.4+11.6)÷(1+16%)×16%=88(万元)
C.(626.4+5.8+11.6)÷(1+16%)×16%=88.8(万元)
D.(626.4+11.6)×16%=102.8(万元)
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7年6月份有关资料如下:
(1)该企业生产A,B两种产品,根据月末编制的“发料凭证汇总表”,当月生产车间共领用甲材料198 000元(其中,用于A产品生产120 000元,用于B产品生产78 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甲材料3 000元,行政管理部门领用甲材料2 000元。
(2)根据月末编制的“工资结算汇总表”,本月应付生产工人薪酬(含福利费,下同)为114 000元(其中,生产A产品的工人薪酬67 000元,生产B产品的工人薪酬47 000元),应付车间管理人员薪酬为17 100元,应付行政管理人员薪酬为22 800元。
(3)本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 000元,其中,生产车间固定资产折旧4 000元,行政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折旧1 000元。
(4)本月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制造费用4 400元。
(5)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按生产工人薪酬比例分配。
(6)月末,本月生产的A,B两种产品全部完工并验收入库,其中A产品计20件,B产品计30件,且无月初在产品。计算并结转完工产品成本。
(7)销售A产品18件,不含税每件单价16 000元,B产品25件,不含税每件单价8 000元,均已收到款项存入银行。
(8)结转已售产品成本(假设该企业月初无库存商品)。
(9)本月盘盈原材料一批,价值23 000元。(尚未批准转销)
(10)一笔应收丙公司账款100 000元,因丙公司破产确实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转销。(采用备抵法)
A.1 700
B.1 020
C.680
D.1 360
A.6月份进项税3.2万元
B.7月份销项税8.5万元
C.7月份销项税8.8万元
D.9月份进项税3.4万元
A.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1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00
B.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9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00
C.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00
D.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2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
A.(50000-5000)×5%=2250(元)
B.(50000-3000)×5%=2350(元)
C.(50000-5000-3000)×5%=2100(元)
D.50000×5%-2500(元)
(本考点2018年已发生变化)计算事项中甲公司的销项税额。
A.603
B.591
C.600
D.588
A.74.41
B.69.41
C.39.41
D.80.41
A.93.8
B.80
C.81
D.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