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小跟陈双双系夫妻,两人是达州户籍,赵小小婚前在高新南部园区买了一套住房,两人均在注册地位于青羊区的公司上班,公司为其缴纳24个月以上的社保,他们可以在锦江区再购买一套房屋,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是
是
A.彭州
B.金堂
C.武侯
D.高新南
A.张某为非中山户籍,25岁,工厂工人,居住集体宿舍
B.李某为中山户籍,50岁,拥有一套商品房住宅
C.陈某为非中山户籍,62岁,退休教师,在中山拥有一套商品住宅
D.赵某为中山本地村民,40岁,与家人同住于A村一套自建房中
(1)法官的判决合不合法?
(2)法官的判决合不合理?
(3)林法官的法律思维路径是什么?是否合适?
(4)结合本案,请你谈谈你对法治的理解。
A.津桥不能向公众吸纳存款,所以用民间债权转让的形式发产品
B.赵鲲系我司高管,我方可提供关系证明
C.津桥已将债权转让给赵鲲,赵鲲拥有债权的实际所有权
D.赵鲲用个人名义提供担保,100%确保兑付
就损害赔偿一事,郭原与吴天意、张清交涉,两人推说赵志强为业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赵志强则推说是因为机械厂司机陈封驾驶车辆所致。为解决损失赔偿问题,郭原以赵志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自行车以及玻璃钢制品的损失总计5600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赵志强与郭原自行和解,答应赔偿郭原的损失5000元整,正在这时,郭原抱病身亡。
请问:(1)本案中谁应当作为被告?为什么?
(2)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应当处于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3)本案中赵志强与郭原的和解行为对其他人是否有效?为什么?
(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郭原抱病身亡后,诉讼应当如何进行?为什么?
被告人李某(男)与陈某(女),二人系夫妻,二被告人于2001年6月从贵州老家来到南京做水产生意,并在南京市某小区租用一间民房居住,两人在其租住的民房内经常用数码相机自动拍摄两人各种性交姿态照片,其神秘举动引起房东怀疑,房东便向民警举报。2001年8月10日,二被告人又在房间拍摄裸体性交照片,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二被告人已冲洗出的两人裸体淫秽照片八十余张,已经拍摄而尚未冲洗出来的照片约有一百余张。此案在公安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立案,检察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起诉,法院以制造淫秽物品罪对被告人李某、陈某定罪处罚。
问: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制造淫秽物品罪是否正确?请从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说明理由。
(1)2003年6月,张、刘两人协商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5万元的购销合同,李、赵知道后,认为该合同风险大不同意,同时向甲公司表示该合同为无效。
(2)2003年8月,张决定将部分投资转让给李,并将其决定通知其他投资人,转让后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比例为3:3:3:1.张未经其他三人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
(3)2003年9月,赵提出退伙,其他三人考虑到赵的退伙不会造成不利影响,均表示同意。10月份赵退伙。同月,陈表示愿意入伙,陈出资8万元,代替赵的份额。在赵退伙前已经发生30万元的银行贷款,并告知陈。
(4)2003年11月由于业务繁忙,张与刘决定聘任一名经营管理人员,为其分担管理任务。6月份与甲签订的买卖合同到期,无法支付货款25万元。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张、刘以个人财产15万元偿还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了10万元。
(5)2003年12月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30万元,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共25万元。
要求:
(1)张、刘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赵是否对买卖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否对30万元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3)张和李之间的转让是否有效,张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4)陈是否对债务有偿还责任,若张和刘将债务以个人财产全部偿还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债权人能否只向张追偿债务?若向所有的合伙人追偿债务时,合伙协议中的条款是否对其有效?
(6)张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应承担债务的偿还?在经营过程中,李、赵、陈是否可以查阅企业的财务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他们可以行使的职权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