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机构所在地在甲地)2011年3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开采原煤80万吨,其中在邻省乙地矿井开采的原煤30万吨。
(2)将甲地开采的一部分原煤移送生产煤炭制品,共生产煤炭制品40万吨。
(3)销售原煤60万吨(其中销售邻省矿山开采的原煤20万吨),销售煤炭制品35万吨。
甲地矿井的资源税税额为3元/吨,乙地矿井的资源税税额为4元/吨,煤炭综合回收率为70%。
要求:该煤矿的资源税应纳税额是多少?其纳税地点在甲地还是在乙地?
A.30
B.40
C.50
D.60
直接对外销售80万吨
移送职工食堂使用2万吨
移送第一车间1 0万吨加工成洗煤待售
投资于乙煤制品加工企业8万吨
A.55
B.40
C.20
D.25
A.200
B.210
C.10
D.11.5
借:固定资产 182000
贷:库存商品 144000
银行存款 38000
经查证核实,原来该企业采取“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品”方式销售产品(原煤)800吨,未计算缴纳资源税。
从账簿中得知,该煤矿资源税适用税率为每吨2元。已知原煤售价每吨180元,成本价每吨100元。“应交税费”明细账均无余额。
请问该企业错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