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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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美丽丝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1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作出相关的账务处理。(1)销售成套化妆品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当即收到支票一张存入银行。(消费税税率30%)(2)当月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出售,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0万元。(3)收回上述委托加工的化妆品时,受托方按其同类产品售价代收代缴消费税2.5万元。(4)为生产化妆品C,本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元,全部投入生产。(5)过节为职工搞福利发放化妆品C成本价30000元,不含税售价50000元。(6)化妆品厂转让一项专利使用权,取收转让收入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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