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申请人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税务机关不应当受理的情形是()。
A.提出申请的时间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B.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C.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D.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