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代位行使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A.自行接管张明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以对张明的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C.代位行使张明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明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责任。
A.有限
B.无限
C.无限连带
D.连带
张A、张B、张C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A欠李A人民币10万元(该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无力偿还。同时,李A尚欠该普通合伙企业的货款10万元,那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李A可以采取()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
A.主张以其对张A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货款
B.代位行使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直接变卖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予以清偿
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B.清算人只能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中选任
C.合伙企业不可以委托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D.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