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唐律为什么对某些犯罪作出不适用的例外规定?
(4)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请分析说明以下几句话的基本含义,并结合这些内容简要论述唐律的特点。
A.“诸共同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
B.“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C.“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律疏议·名例》
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晋书?刑法志》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