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B.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不用扣缴
C.建筑安装业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D.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资金借贷,境内没有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以当地的银行监管机构代为行使扣缴义务
E.财务公司承担统借统还,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的,由财务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A.金融机构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C.金融机构受人民银行委托从事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为营业额
D.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以贷款利息减去存款利息的余额为营业额
A.自营贷款
B.委托贷款
C.担保贷款
D.特定贷款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末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全业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