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描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妻子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孙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应当少分或不分
B.妻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每年领取的残疾人生活补助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列入分割范围
C.丈夫张某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的房产,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应当按照1∶1的比例分割
D.周某和吴某的儿子小周今年12岁,那么小周参加影视剧演出所获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妻子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孙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应当少分或不分
B.妻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每年领取的残疾人生活补助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列入分割范围
C.丈夫张某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的房产,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应当按照1∶1的比例分割
D.周某和吴某的儿子小周今年12岁,那么小周参加影视剧演出所获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有一方隐匿、变卖对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不分或少分。()
A.正确
B.错误
A.是抵押人夫妻持有的房产确权登记日期在抵押人夫妻结婚登记日期之后的经公证处公证受理后出具“赋强公证受理单”的即可出账放款;
B.是抵押人有证明证实没有结过婚单身的经公证处公证受理后出具“赋强公证受理单”的即可出账放款;
C.是抵押人持有的房产确权登记日期在抵押人夫妻结婚登记日期之前的,抵押产权人出具相关证明是第一次婚姻的经公证处公证受理后出具“赋强公证受理单”的即可出账放款;
D.是抵押产权人为再婚的有法判的财产分割文书或离婚时财产协议分割经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的,产权明晰经公证处公证受理后出具“赋强公证受理单”的即可出账放款。
A.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B.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C.个人经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D.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A.夫妻离婚时,无论对家庭贡献大小,原则上财产平分,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B.赠与财产,受赠者没有付出代价就获得利益,违反公平原则
C.继承遗产,没有付出任何代价,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应该征收重税
D.公平是自愿的补充,如果民事主体自愿赠送,则不违反公平原则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A.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的法定程序
B.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需要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办理继承财产过户
C.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需要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同意办理,未能亲自出席者可以委托书表示同意,委托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前往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
D.若因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能全部到场,让公证人无法出具继承权公证书,遗嘱继承人此时就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财产
A.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B.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C.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D.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A.某企业被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
B.张某因酒驾被查以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C.李某因涉嫌制假被处以5000元罚款
D.王某对离婚判决中财产分割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