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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其明确同意
A.不用取得
B.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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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用取得
B.并取得
A.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B.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不管提供者同意公开与否,只要新闻单位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提供者就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C.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盼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D.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A.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标准预防和加强防护的原则,根据其传播途径采取飞沫隔离、空气隔离、接触隔离
B.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C.每次接触患者前后应当严格遵循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及时正确进行手卫生
D.医务人员进入或离开隔离病房,应当遵循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正确穿脱防护用品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A.因参与“非典”治疗死亡的医务人员的平均年龄,略低于未参与“非典”治疗而死亡的医务人员。
B.参与“非典”治疗的医务人员的体质,一般高于其他医务人员。
C.个别参与治疗“非典”死亡的医务人员的死因,并非是感染“非典”病毒。
D.医务人员中只有一小部分参与了“非典”治疗工作。
E.经过治疗的“非典”患者死亡人数,远低于未经治疗的“非典”患者死亡人数。
2006年9月20日,老年旅行团游览九寨沟。当晚8时许,于先生感觉身体不适,因吸氧后仍未缓解,于先生在他人陪同下乘坐出租车到九寨沟县医院漳扎镇分院就诊。于先生被初步诊断为高原反应、糖尿病、心脏疾患,病情有所缓解后转院治疗。在送往九寨沟县医院途中,于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于先生的死因为猝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与于先生共同旅游的游客孙某等人出庭作证,均证明在旅行过程中未见到随团医生;游览九寨沟时,导游没有随同,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过于劳累;出团前,旅行社没有将下发的健康调查表收回;于先生的身体出现不适后,导游未及时安排他到医院就诊,延误了治疗时间。
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A.未网上请假连续3次以上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B.向投标人泄漏相关评标工作中应当保密的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的
C.收受投标人财物或接受相关当事人请吃和娱乐活动的
D.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