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故意伤害一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正式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A.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B.本院审判委员会
C.同级检察委员会
D.上一级人民法院
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A.该公安机关
B.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
C.该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D.该公安机关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A.本案烟台警方的侦查人员作为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其承担的控诉职能
B.本案在侦查阶段尚未形成控、辩、审三方的构造关系
C.针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被害人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D.如果公安做出不立案决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直接撤销公安机关的决定
A.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
B.一审人民法院只将张某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C.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D.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
李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在上诉、抗诉期内,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对王某的判决部分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审查、听取当事人及律师的意见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于是在阅卷后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将有关王某的案卷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安排审判员小刘复核此案。尽管没有见过王某,但小刘在审查完案卷材料后认为,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核准对王某的死刑判决。
问: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
A.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
B.自行重新鉴定
C.提出申请,经甲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后重新鉴定
D.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
A.张某提出的情形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
B.李某是否回避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C.在对李某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李某应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D.张某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A.周某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B.周某提出由其到乙市出差的弟弟担任担保
C.周某向北区公安分局交纳四千元保证金
D.周某让其近亲属向北区公安分局交纳三千元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