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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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1996年11月10日,某物资服务中心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铝锭购销合同(发案后经法院审查劳动
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经营铝锭”这一项目)。合同规定:由劳动服务公司供给物资贸易服务中心优质再生铝锭400吨,共计货款146万元;交货时间为1997年元月10日;交货地点为某市火车站;付款方法为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由物资贸易服务中心预付货款50%。合同签订后物资贸易服务中心按合同规定向劳动服务公司预付货款73万元。劳动服务公司收款后,无货履行合同,又不退还预付款,因而酿成纠纷。于是,物资贸易服务中心起诉至法院。
问:双方当事人有哪些过错?该经济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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