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境外银行或母公司贷款利息,企业原则上应提供其(),查询外债控制信息。
A.外债业务登记凭证
B.外债签约情况表
C.外债合同
D.还本付息通知书依据: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展业规范》第三部分其他经常项目汇出/入业务审核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收益汇出。
A.外债业务登记凭证
B.外债签约情况表
C.外债合同
D.还本付息通知书依据: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展业规范》第三部分其他经常项目汇出/入业务审核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收益汇出。
A.偿还每期利息,本金可偿还,也可不偿还
B.只需偿还分期还款的本金
C.只需偿还每期利息,不用偿还本金
D.本金和利息都不用偿还
A.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B.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不用扣缴
C.建筑安装业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D.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资金借贷,境内没有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以当地的银行监管机构代为行使扣缴义务
E.财务公司承担统借统还,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的,由财务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A.境外放款资金汇出超过企业应计境外放款余额上限的,资金汇回入账金额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与约定利息尚未汇回金额之和,银行应拒绝办理业务。
B.境外收款人原则上应为放款协议中的借款人,如不为借款人,应要求客户做合理解释,客户无法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业务。
C.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境外应用明显存在可疑的交易,应谨慎办理业务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核查资金来源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对账单、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承诺书等;审核境外资金运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资金使用的合同、发票、对账单等。
D.对境外放款资金大额频繁进出的,银行应要求客户作出合理解释,对客户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
A.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的还本付息资金必须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B.本次企业境外放款汇回资金超过放款金额及利息、境内所得税、相关费用等合理收入之和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C.境外汇款人原则上应为放款协议中的借款人,如不为借款人,应要求客户做合理解释,客户无法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业务。
D.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境外应用明显存在可疑的交易,应谨慎办理业务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核查资金来源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对账单、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承诺书等;审核境外资金运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资金使用的合同、发票、对账单等。
A.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九级评级)以上,展期或重新约期的原因是还贷现金流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等原因导致临时性资金困难,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B.预计展期或重新约期到期日借款人现金流量稳定且足以偿还贷款
C.贷款担保没有出现弱化现象,展期或重新约期后担保不会丧失或削弱
D.借款人还款意愿良好,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末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全业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
A.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规定禁止的支出
B.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C.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D.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