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甲公司为30名在职员工集体投保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经这些职工书面认可保险金额。在操作中,保费从工会经费中支出,甲公司在受益人一栏填写了“甲公司”。同年12月,员工刘俊在外地出差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给付甲公司保险金10000元。刘俊的妻子王萍知悉此事后,要求甲公司将保险金归自己所有,遭公司拒绝。对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由甲公司支付保费,保险金应归甲公司
B.甲公司在填写受益人时,未经员工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付
C.从感情上讲,刘萍作为死者家属应该获得该笔保险金,但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D.甲公司自行指定受益人无效,该笔保险金应作为刘俊的遗产由其妻子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