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税务总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主动向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出相互协商请求:()。
A.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B.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
C.纳税人提出相互协商的申请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时限的
D.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E.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
A.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B.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
C.纳税人提出相互协商的申请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时限的
D.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E.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
A.税会差异事项
B.国际税收规定
C.征收税率调整
D.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A.提出申请的时间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B.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C.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D.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A.书面
B.口头
C.电话
D.电子邮件
A.不予受理
B.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资料
C.直接受理
D.容缺受理
E.不受理
A.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B.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C.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D.特别纳税调査调整通知书
E.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
A.10个工作日
B.7个工作日
C.20个工作日
D.15个工作日
A.企业申请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B.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C.申请企业被申请破产清算;
D.申请必须以另一被调查企业的调查调整结果为依据,而另一被调查企业尚未结束调査调整程序;
E.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暂停的情形。
A.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B.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C.申请或者请求缺乏一定的事实
D.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