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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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严某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1991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家长见女
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医院因无床位不上住院。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室观察治疗。医生开了药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治疗。上午1l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面色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于急性心肌炎。严某认为医院开始时误诊,后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一直反映到县卫生局。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寸媛媛之死进行鉴定,结论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1991年10月6日,严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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