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甲,因盗窃罪可能被判处拘役
B.某乙,因故意伤害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没有社会危险性
C.某丙,由于正在怀孕,所以应当被取保候审
D.某丁,羁押期限届满,但是案件尚未办结,可以取保候审
A.甲(17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若甲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对甲可以适用缓刑
B.乙(76)岁,犯失火罪,对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丙犯贪污罪,宣判当日是其75周岁生日,也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死刑
D.丁(78岁),长年来虐待其女儿,并用铁钳等工具对其施加暴力,造成其女儿重伤,其残忍手段引起公愤,对丁可以适用死刑
【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是否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哪些案件可以提起自诉?
被告人乙某,男,1976年生,曾因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0月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被告人丙某,男,1985年8月生,系某中学学生。
2001年4月的一个星期天,甲、乙、丙三人共谋前往丁家行窃。甲、乙二人入户,丙在门口负责“望风”。恰逢户主丁(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给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尸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丁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便从卧室窜出,捂住丁的嘴将其按倒在地。乙从地上拣起一个酒瓶朝丁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拣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当场昏迷,然后携带物品及现金人民币800多元仓皇逃走。被害人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5300元,造成误工损失费18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另甲主动交待曾经在1986年元月即春节期间乘到亲戚家串门之机奸淫了邻居家一11岁幼女的犯罪事实。
A.能,因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小明的人身权
B.不能,因为司法机关的羁押行为没有违法,小明最终判有罪
C.不能,因为司法机关的羁押行为是由于小明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而导致的
D.不能,因为小明的行为属于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形
A.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B.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D.以绑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