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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于2011年11月1日出资300万为甲乙购买了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由于甲外出打工,乙长期在娘家居住,经夫妻协商讲房屋出租。2012年4月20日,因甲在外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乙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多1人

B.该房屋应视为乙的父母只对乙的赠与

C.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应当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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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应当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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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为夫妻,结婚前,甲的父母为两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人为甲。婚后两年,甲乙由于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此商品房的产权应归属于()。

A.甲

B.乙

C.甲的父母

D.甲乙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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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甲乙结婚,甲是初婚,乙是再婚,乙与甲结婚时,乙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丙和甲乙共同生活。6年后,甲乙离婚,乙要求甲离婚后,每月付给女儿丙1000元生活费。甲表示离婚后,不愿意与其继续抚养丙,也不想保持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问,甲和丙在甲乙离婚后的法律关系是()。‍

A.姻亲关系

B.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C.拟制血亲关系

D.没有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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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下列债务中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是()。

A.婚后甲向丙借款,乙在合同上签字表示同意

B.甲婚前借戊10万元,婚后购置家庭共同生活用品

C.甲乙二人婚后购置家用电器所生借款

D.甲乙二人结婚后,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为甲个人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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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在下列案件中,追加当事人的做法正确的是()。

A.丙为甲乙间的借贷合同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在乙因甲拖延还款而起诉丙时,法院应当追加甲为共同被告

B.甲和弟弟乙共居祖宅,甲住东屋,乙住西屋,共用天井和厨房。甲和丙结婚后约定财产共有,三年后因感情不和,丙向甲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追加乙为第三人

C.某网络公司开办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班,公司聘请了某学校某社团的研究生授课,上课费则由公司寄至该社团的账户上。后报考学生与网络公司发生纠纷,诉其至法院,法院将某社团列为共同被告

D.某甲在乙个体经营的烤肉馆担任服务员,一次在换火时不慎将顾客丙烫伤。丙向法院起诉乙索赔,法院列甲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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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2011年11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商品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2年1月15日按每件2万元向乙公司销售W产品100件。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该产品100件,每件实际成本和市场价格分别为1.8万元和1.86万元。甲公司预计向乙公司销售该批产品将发生相关税费1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该批产品在201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为()万元。

176

180

186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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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甲乙离婚后,孩子丙随甲生活,丙在14岁时殴打同学丁,给丁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

A.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B.甲承担责任后,乙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C.甲

D.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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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甲乙婚后生下一子丙,丙5岁时,甲乙因感情不和离婚,丙由甲直接抚养,乙按月给付抚养费,两年后乙与丁结婚,丙与丁之间的关系是()。

A.没有任何关系

B.姻亲关系

C.继父母子女关系

D.养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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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甲乙二人离婚后,孩子由甲直接抚养,乙探望孩子时,甲多次无故阻挠,乙可以()。

A.请求法院对甲罚款

B.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C.请求法院发布民事令

D.请求变更直接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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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甲被宣告死亡,其配偶乙与丙在婚后丙死亡。现甲返回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告。因为甲乙均为单身,双方的夫妻关系()

A.可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由甲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D.由乙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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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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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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