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新税收协定》及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C.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D.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C.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D.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A.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
B.属于境内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
C.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国家(地区)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D.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并被对方国家(地区)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E.企业就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A.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B.企业的安排属于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或属于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不适用一般反避税管理相关规定。
C.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D.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A.加比规则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B.公司及其他团体的双重居民身份冲突协调规则,一般以实际管理机构为依据判定
C.公司及其他团体的双重居民身份冲突协调规则,一般以注册地为依据判定
D.有些协定没有加比原则,需要根据协定条款的其他规定,如根据协商条款进行处理
A.使用科学经验的情报取得的所得
B.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C.有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
D.使用科学设备取得的所得
E.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
A.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
B.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C.使用科学设备取得的所得
D.有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
E.使用科学经验的情报取得的所得
A.演艺人员会议发言
B.演艺人员开展的电影宣传活动
C.演艺人员参加广告拍摄
D.演艺人员参加企业剪彩
E.演艺人员参加企业年会
A.税收管辖权不是在国际税收形成后才出现的
B.当前国际上大量的税收协定是多边的,双边税收协定相对较少
C.当前国际上影响力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是“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
D.国际税法包扌舌关税互惠公约,但不包括国际税收惯例
E.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
A.在国际税收实践活动中,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绝绝大部分是双边税收协定
B.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就指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C.国际上对跨国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认,一般都采用营业活动发生地标准
D.国际反避税合作的主要内容是税收情报交换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C.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D.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A.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B.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C.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D.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