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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王在1999年4月5日向中国有关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什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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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5日

B.30日

C.15日

D.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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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假设7月9日在王向中国有关机构申请专利时发现早在1998年6月10日中国另一位专家已就同样的构造提
出了申请。此时谁能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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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王某是甲市乙区的拆迁户,因不满赔偿,欲组织该地段的拆迁户从乙区游行到丙区,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当向乙区公安分局提出游行申请

B.王某作为游行负责人,可以在举行游行的5日前提出口头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记录

C.公安机关接到游行申请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王某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

D.公安机关作出决定许可后,由于游行的线路与当日举行的马拉松线路冲突,可以变更举行游行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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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中国学者王某在美国完成一项发明,并于2003年1月在我国政府主办召开的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2003年6月1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张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王某曾于2003年4月1日以这项成果在美国提出专利申请,2004年3月1日,王某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张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B.王某享有国外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其申请日为2003年4月1日

C.王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外优先权,但张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其申请日应为2004年3月1日

D.王某的发明已经因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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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1999年4月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被中央确定为省部级第一批“()”教育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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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某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06年10月30日到期,尚未申请换证。2007年4月5日,装卸工在仓库内搬运货物时,将一瓶甲苯二异氰酸酯(剧毒化学品)撞碎,导致多人中毒。根据上述情况,该公司应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1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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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某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06年10月30日到期,尚未申请换证。2007年4月5日,装卸工在仓库内搬运货物时,将一瓶甲苯二异氰酸酯(剧毒化学品)撞碎,导致多人中毒。根据上述情况,该公司应于《危险化学品营许可证》到期1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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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1999年4月,中国北海粮油公司与巴基斯坦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12000吨(240000包)白糖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FR,

1999年4月,中国北海粮油公司与巴基斯坦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12000吨(240000包)白糖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FR,每吨单价为437美元。由中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海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该批货物由巴拿马籍某轮承运。在巴基斯坦某港装货的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发出书面声明和抗议,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并发生了雨水的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而托运人为了结汇则出具了保函,以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船长在接受了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清洁提单。货轮于5月23日抵达北海港,经北海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发现了578包有雨水污染。并确认货物有短少608包。对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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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A.1998年4月29日

B.1998年5月5日

C.1998年4月26日

D.199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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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赵平、赵静二人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1999年1月,赵平、赵静的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平、赵静的母亲继承。谁料1999年2月,赵平、赵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平、赵静两人依法继承。1999年6月,由于赵静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平与赵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静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平居住,待赵静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2000年6月5日赵平在未告知赵静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海生,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海生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海生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平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赵平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海生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赵静结束学习回国后得知赵平卖房一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赵平所占的份额。问题:1)赵平、赵静的父母去世后,在分割楼房前,赵平、赵静对该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2)赵平、周海生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假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周海生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4)在此案中,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5)如果楼房已经分割完毕,赵平仅仅是想将其自己分得的部分出售,尚在与周海生磋商期间,张某夫妇知道后要求购买其分得的部分,赵静也要求购买赵平分得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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