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A公司的出纳员,2009年3月经办了以下部分经济业务事项:
(1)每日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收付,月底结出余额。
(2)销售给B公司的货物发生退回,经公司领导研究批准,同意退款50000元,李某据退货发票记账联予以退款,并以此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3)收到一张外来原始凭证,发现文字有误,李某提请本公司有关人员直接在原始凭证上作了更正,并要求加盖了印章。
(4)由于人手不足,李某从去年起一直兼任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账的登记工作。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对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在月底结出余额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李某据退货发票记账联予以退款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直接在外来原始凭证上更正错误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李某兼任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账登记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A.②③
B.③④
C.②④
D.①③
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
B.本案诉讼终结
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
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
(2)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4万元。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钱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赵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李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在上诉、抗诉期内,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对王某的判决部分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审查、听取当事人及律师的意见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于是在阅卷后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将有关王某的案卷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安排审判员小刘复核此案。尽管没有见过王某,但小刘在审查完案卷材料后认为,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核准对王某的死刑判决。
问: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
问:
(1) 若赵某、李某、孙某三人当场被捕,并在审讯中供述在城西区行窃三次,窃得财物价值3万余元;在城南区行窃五次,价值2000余元。问:在此情况下,该如何确定法院的审判管辖?
(2) 若三人行窃后,孙某为毁灭罪证,又自作主张地将商场内的衣物点着,引起大火,使该商场损失近20余万元,并烧死一人。在此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级别管辖?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保安人员姜某、井某提起公诉,他们的犯罪地在哪里?
(3) 若三人被依法审判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3年,并押送江北市某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李某自首交待了判决时未被发现的抢劫罪。案件经服刑地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服刑地检察院向该地法院提起公诉。但该地法院认为李某的漏罪——抢劫罪发生在龙山市城东区,故应由城东区法院受理,将案件移送城东区法院。问:该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A.王某抢劫案中,因在押的王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
B.李某伤害案中,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C.张某涉嫌恐怖活动犯罪案中,因多名犯罪嫌疑人在逃膏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张某
D.陈某盗窃案中,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
A.应予赔偿,因为李某所受财产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B.不予赔偿,因为李某的赔偿请求范围既非行政赔偿范围,亦非刑事赔偿范围和其他司法赔偿范围
C.应予赔偿,因为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不清,致使诉讼当事人成了损失
D.不予赔偿,因为设该损失并由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
背景
李某购买了一处住宅,产权登记在其母王某的名下。该住宅工程的设计单位为天润设计公司,该公司设计资质等级为二级。房屋竣工交付后,李某委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书面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李某要求装饰装修企业增加工作内容:(1)自行设计将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减小;(2)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厨房;(3)拆除连接阳台的混凝土墙体;(4)去掉房屋原有室内节能保温层,扩大使用面积;(5)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事件二:李某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物业管理企业要求其提供的资料有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证书、李某同意进行装饰装修工作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等。
事件三:物业管理单位要求李某如欲拆改暖气管道,必须统一使用该物业单位确定的施工单位。
2.问题
(1)事件一中,装饰装修企业是否均应遵照执行?并分别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3)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谁?
(4)事件三中,物业管理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A.不应颁发,因为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不应颁发,因为其刑满不久,需要考察一段时间
C.不应颁发,因为其不具有律师执业的行为能力
D.应予颁发,因为其符合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