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甲市某局副局长李某因受到诫勉,取消了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他()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A.2022/4/1
B.2022/7/1
C.2022/10/1
D.2023/1/1
A.2022/4/1
B.2022/7/1
C.2022/10/1
D.2023/1/1
A.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于2022年7月,收回李某办公用房,并将其私人物品整理登记造册后暂存放于库房。
B.稽查局于2022年7月,收回李某办公用房,并将其私人物品整理登记造册后暂存放于库房。
C.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于2022年8月,收回李某办公用房,并将其私人物品整理登记造册后暂存放于库房。
D.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于2022年10月,收回李某办公用房,并通知李某取回其私人物品。
A.对李某担任甲市乙县公安局副局长的任命,应当事先征得甲市公安局的同意
B.民警张某休病假一周后无正当理由连续7日未上班,后经领导规劝上班,但工作未满一周,又连续旷工10日未上班,对张某应当予以辞退
C.民警陈某因执行任务时受伤导致双腿截肢,丧失一线执法工作能力。所在单位拟将其调离一线执法岗位,陈某坚决不同意,不能因此辞退陈某
D.民警王某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就,对其可以记特等功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A.A市税务局组织人事科
B.B县税务局组织人事股
C.A市税务局党建工作科
D.B县税务局党建工作股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A.公司董事长王某
B.公司聘任的临时工李某
C.公司所在的市财政局副局长刘某
D.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某
E.公司股东孙某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A.应当事先征得甲市公安局的同意
B.可以事先征得甲市公安局的同意
C.应当事先征求甲市公安局的意见
D.可以事先征求甲市公安局的意见
A.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如调解未达成协议
B.公安机关应当对李某和张某予以处罚
C.由于李某伤势较轻,对张某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由丙区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