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A.2008年5月12日
B.2008年3月1日
C.2008年5月1日
D.2010年10月1日
A、2008年5月12日
A.2008年5月12日
B.2008年3月1日
C.2008年5月1日
D.2010年10月1日
A、2008年5月12日
A.1988年1月16日;1998年5月1日
B.2008年11月19日;2009年1月1日;
C.1988年1月16日;1988年3月1日;
D.2008年11月19日;2009年3月1日
A.2008年1月1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2年1月1日
D.2015年1月1日
A.2017年11月
B.2019年1月1日
C.2018年2月1日
D.2018年1月1日
A.2009年5月1日
B.2009年6月1日
C.公布之日
D.通过之日
A.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B.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C.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A.经中央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B.经省级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C.经市级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D.经县级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