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四条
B.第十七条
C.第二十二条
D.第二十五条
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中方投资350万美元,其中场地使用权作价50万美元,厂房机器200万美元,其中现金70万美元,机器设备30万美元(向某国租赁)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由甲方委派4名,乙方派3名。首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出资多的一方担任,以后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乙方。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按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方能生效。
请指出上列条款中有无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之外,如有,请予改正。
A.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B.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C.书面合伙协议
D.有经营场所
A.单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金额
B.分摊到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金额
C.全部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金额
D.保单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