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与N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和购买商品、提供应税劳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M公司销售给N公司一批商品,价款240万元,增值税税额31.2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因N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已无力偿还M公司的全部货款,经协商,N公司分别用一栋自用厂房(厂房不考虑增值税影响)和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予以抵偿。债务重组日,已知该厂房的账面余额1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万元,公允价值120万元;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其中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金额为20万元,公允价值为120万元。下列关于N公司的处理说法不正确的是()。
A.N公司因该业务对当期营业利润的影响为32万元
B.N公司因该业务对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为63.2万元
C.N公司因该债务重组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31.2万元
D.N公司因该债务重组应计入投资收益的金额为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