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B.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开发间接费用资料不实的,不得扣除
C.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前期工程费的凭证不符合清算要求的,不得扣除
D.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可以扣除的装修费不得超过房屋原值的10%
E.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A.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可以扣除的装修费用不得超过房屋原值的10%
B.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C.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D.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以扣除
E.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清算方式应保持一致
A.房地产开发食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B.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箅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C.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公共设施.应计算收入,但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D.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E.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1)用银行存款支付房屋的勘察设计费等共300000元,其中1号楼应负担120000元,2号楼应负担180000元。
(2)按合同规定,用银行存款预付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工程款90000元。
(3)按合同规定,以库存材料抵作1号楼预付备料款,本次拨付的库存材料预算价格160000元,实际成本180000元。已办理了交接手续。
(4)收到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应付工程价款900000元,其中1号楼为570000元,2号楼为330000元,款项尚未支付。
(5)实际支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时,扣除预付的工程款90000元和备料款160000元,余款650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6)用银行存款支付基础设施费,其中1号楼980500元,2号楼700000元。
(7)期末分配开发间接费用,其中1号楼应负担190000元,2号楼应负担89000元。
(8)1号楼竣工需要结转其实际成本,但因配套设施尚未竣工,按配套设施的预算造价和各受益对象的建筑面积,预提配套设施费计入1号楼开发成本,其金额为200000元。
(9)1号楼竣工,结转其实际成本3668500元。
要求:
(1)根据所给的经济业务做相应的会计分录。
(2)编制1、2号楼房屋开发明细账。
A.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
C.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必须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D.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E.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A.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B.对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须加收滞纳金
C.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D.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可以扣除的装修费用不得超过房屋价值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