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依中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遗嘱方式必须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B.在遗嘱效力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采取了有条件地选择冲突规范
C.遗产管理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D.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人死亡时经常住所地法律的,遗嘱成立
A.遗嘱方式必须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B.在遗嘱效力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采取了有条件地选择冲突规范
C.遗产管理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D.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人死亡时经常住所地法律的,遗嘱成立
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
B.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
C.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
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E.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A.对于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上诉,而对于适用外国法律本身的错误,是否允许上诉依情况有所不同
B.我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后,采取“适用法院地法”,不仅包括中国的实体法,也包括中国的冲突法
C.“……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中是指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包括外国法律内容本身的违背
D.公共秩序是一个极为笼统、抽象、不确定的概念,因此应当将其适用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我国法律就仅在法律适用方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