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张三、李四、王五筹备设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张三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乙公司的一间房屋办公,月租金2万元。甲公司成立后立即入住该房屋并开始经营,后甲公司和张三均未支付乙公司相应的租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该租赁合同
B.由于合同当事人为张三和乙公司,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张三支付租金
C.由于甲公司成立后未对该租赁合同进行确认,如果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由于甲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由于甲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甲公司入住了该租赁房屋,享有了合同权利,因此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选项D正确,选项A、B、C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