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实施的《Z市出租车管理条例》于2004年经市人大批准作了部分修改,将租费定价权修改为:“出租车租费实行政府定价”,此后,在现有运营机制下,出租车司机和企业、政府三者之间时有摩擦,出租车行业围绕费用产生的问题层出不穷,虽然政府主管部门也想过一些解决办法,如下发出租车行业“收费一本通”,但还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些人大代表呼吁推行“出租车行业月缴费定额联动机制”,在司机和企业之间,建立科学、合理、公平的利益分配调节机制:在保证司机和企业基本收入的同时,根据市场情况,剩余的盈利由司机和企业按特定的比例分成,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经过分析,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司机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混乱,本应属于市场化运营的问题,却由政府主管部门来制定价格,这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同时还认为,目前2004年修定的《Z市出租车管理条例》已具备在修订的管理和技术基础。
近日,市交委在答复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时透露,将修改2004年修定的《Z市出租车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优化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机制及确定司机收入水平调节的指导原则。
(1)试回答公共政策调整的定义及其特点。
(2)结合本案例,谈谈政策调整应遵循哪些原则?
A.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B.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合理,则支付令有效
C.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确实不合理,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支付令无效
D.法院应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付款8万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改为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