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与夏某系夫妻,两人育有一子。2003年10月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魏某同意离婚,夫妻财产双方均分,孩子由夏某抚养,魏某定期支付抚养费。双方于10月25日签订离婚协议,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10月28日法院将该调解书送达夏某签收,10月30日调解书送达魏某签收。试问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 )。
A.达成即生效,即10月25日
B.分别计算,即对于夏某是10月28日,对于魏某是10月30日
C.魏某签收之日,即10月30日
D.该调解书无效
A.达成即生效,即10月25日
B.分别计算,即对于夏某是10月28日,对于魏某是10月30日
C.魏某签收之日,即10月30日
D.该调解书无效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A.赵某婚前购买的家具
B.朋友赠给赵某的一部音响
C.赵某的生活用品
D.赵某的工资
E.王某与他人合伙经营所得
A.夫妻两人因出国将孩子托付给大姨照管时签订的监护合同
B.甲开车撞伤乙,甲乙为了私厂签订的赔偿合同
C.甲女、乙男结婚时所作的婚后财产各归各的意思表示
D.某市长与市属酒厂厂长签订的利税递增奖惩合同
某甲,男,22岁,大学生。
某乙,男,21岁,大学生。
某甲与某乙系邻居,相处很好。某乙因与同班同学某丙发生争执,对某丙怀恨在心,产生杀人意念。为此,某乙暗中购买了小刀一把,藏在身上。某日,当某乙得知某丙到另一同学家玩,遂决意动手杀某丙。但因怕自己打不过某丙,便叫某甲帮忙“打某丙一顿,出出气”,某甲考虑到与某乙的朋友关系,答应了某乙的要求。两人埋伏在某丙回家必经的小路上。当某丙路过两人埋伏处时,某乙首先跳出扑向某丙,与某丙扭打在一起;某甲随后也扑向某丙,并将某丙拦腰抱住,重重地摔倒在地,致其头部撞地昏迷。某乙趁机掏出刀子,对某丙胸部猛捅一刀。然后,某甲与某乙一起逃走。某丙因被刀刺中心脏,流血过多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死因系心脏被锐器刺中大出血所致。
试分析:
某甲与某乙应当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A.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B.合同无效,但如果给魏某造成损害,由韩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合同有效,但如果给魏某造成损害,由韩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合同无效,经魏某追认后有效
A.需要准备生活消费
B.考虑到可能面临的财务问题,剩余资金可以投资于期限短、本金安全、利率稍高的理财产品
C.建议将风险投资减半,采用稳健投资,以便于为今后的教育金和养老金做准备
D.教育金是最近的理财目标,需要首要考虑;基金宝——针对退休、保险——保障性需求
A.房屋虽登记再贾某一人名下,但因购房款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实为贾某与叶某共有
B.因为产权证上登记着贾某的名字,因此其出售房屋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
C.综合产权证书的物权法定和公示原则以及成交价款的合理性,有理由相信张某在购买时是善意的
D.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自张某的名字被载入登记簿时就发生了变更
E.依照《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叶某的诉讼请求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A.王某与覃某父为直系姻亲
B.覃素素与王某之姐为直系血亲
C.覃某与李某为直系姻亲
D.覃某与李某某为直系血亲
A.孙某只能要求张某以个人财产还款
B.孙某有权要求张某以张某和王某所有的财产还款
C.王某如主张此系张某的个人债务,必须举证证明孙某知道她与张某之间的约定
D.张某还款时不应向孙某支付利息
A.李某、张乙有继承权,二人平分
B.李某全部继承遗产
C.张甲有继承权,可继承全部遗产,赵某无继承权
D.张甲、李某和赵某有继承权,三人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