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三分之二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三分之二
A.杨某与徐某质押合同无效,与孙某的质押合同有效
B.杨某与徐某质押合同有效,与孙某的质押合同无效
C.杨某与徐某质押合同有效,与孙某的质押合同有效
D.杨某与徐某质押合同无效,与孙某的质押合同无效
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A.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生效
B.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
C.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生效
D.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
A.内容上的从属性,即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
B.效力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C.变更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变更,从合同不变更
D.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债权消灭,从权利消灭
12.2002年12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某市恒生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向恒生公司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伟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乐公司)愿意为恒生公司提供担保,并就上述借款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3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将购买这3处房产的公证文件交由建设银行保存,以证明其担保能力。建设银行考虑到恒生公司经皆隋况良好,又掌握着伟乐公司的房产,便将200万元借给恒生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后,恒生公司与伟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或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恒生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恒生公司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恒生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伟乐公司签订的以房产作抵押的担保合同,因双方未对该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合同无效,伟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国家机关不承担民事责任。(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了合同,但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导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联社所有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