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时,以下费用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哪项()。
A.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B.税收滞纳金
C.个人所得税税款
D.赞助支出
A.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B.税收滞纳金
C.个人所得税税款
D.赞助支出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的全部所得,均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B.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D.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A.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B.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C.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D.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按季领取的年金,不需要分摊计入各月,应一次性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A.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B.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C.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
D.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20000×(1-20%)×70%
B.20000×(1-20%)×20%×70%
C.20000×(1-20%)×20%
D.20000×(1-20%)
A.20000×(1-20%)×20%×70%
B.20000×(1-20%)×70%
C.20000×(1-20%)×20%
D.20000×(1-20%)
A.20000×(1-20%)
B.20000×(1-20%)×20%
C.20000×(1-20%)×20%×70%
D.20000×(1-20%)×70%
A.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B.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应根据其合伙人类型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法的有关规定。
C.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D.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E.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当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被视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则缔约对方居民合伙人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中分得的相应份额享受协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