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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了专心抚育婚生幼女小徐,张某将来若与他人结婚,不得再生育小孩。该约定违反了下列哪一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公平原则
D、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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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愿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公平原则
D、平等原则
A、张某红与冯某对于该房屋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权属并不存在争议,不符合《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B、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前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张某明
C、虽然张某红与冯某约定登记在张某红名下的房屋归冯某所有,但由于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即没有依法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在张某红死亡前,该房屋仍属于张某红所有
D、张某红必须要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才能取得姐姐房屋的所有权
E、冯某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以达到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目的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直接按照法律规定
B.按照二人签订的协议
C.一律均分
D.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定
A.张某假借民事借贷名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张某的行为与民事借贷有本质区别
B.杨某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出借资金行为不属于“套路贷”
C.高某对民事借贷采用非法手段讨债,属于“套路贷”
D.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恶意制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其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A.李某和张某
B.张某
C.李某或张某
D.李某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