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食品加工厂2012年企业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元,无其他项目收入,利润总额为250万元,已经按照会计利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17.5万元。2013年2月份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该公司2012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获得如下资料:(1)计入投资收益项目中包括转让国债收入25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分回境内居民企业投资收益100万元,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是15%;(2)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包括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50万元,直接向某农村小学捐赠20万元;自然灾害净损失30万元;(3)企业销售费用中含广告费185万元,给客户的回扣费用5万元。企业管理费用中包含业务招待费12.5万元;(4)2012年支付向境内某居民企业借款利息支出48万元,该笔利息的借款发生在2011年3月1日,借款金额530万元,约定借款期3年,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年利率为6%;(5)企业2012年12月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小汽车一辆,金额45万元,企业未进行任何账务处理;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企业2012年投资收益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万元。
A.-35
B.-125
C.-110
D.-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