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
(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
(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
(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
(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
(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
(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
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A.李某、张乙有继承权,二人平分
B.李某全部继承遗产
C.张甲有继承权,可继承全部遗产,赵某无继承权
D.张甲、李某和赵某有继承权,三人平分
A.公司决定吸收兴华食品有限公司
B.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议决定不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
C.股东会议上,钱某、孙某、李某三人同意解散公司,赵某不同意解散公司
D.华润食品有限公司决定与兴华食品有限公司合并为利兴食品有限公司
A.张某
B.赵某
C.李某
D.张某、赵某共有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张某
B.王某
C.李某
D.北京铁路分局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
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A.李某偿还
B.张某偿还
C.二者的共同财产偿还
D.由甲主要偿还
A.张某
B.李某
C.王某
D.赵某
张A、张B、张C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A欠李A人民币10万元(该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无力偿还。同时,李A尚欠该普通合伙企业的货款10万元,那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李A可以采取()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
A.主张以其对张A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货款
B.代位行使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直接变卖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