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如果妻子不孝敬公婆,丈夫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应当立即判决准予离婚
B.如果妻子不孝顺公婆的行为,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过后仍坚持离婚的,才准予离婚
C.小王不能以妻子不孝顺公婆为由起诉离婚
D.妻子不孝顺公婆的行为还没达到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程度,法院也不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A.离婚时双方先协议处理
B.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归小王,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小王个人债务
C.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小王对小丽进行补偿
D.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小性个人所有,共同还贷部分无需补偿给小丽
B.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但尚未做过住房登记的,该房产归受赠一方所有
C.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归出资方父母自己的子女所有
D.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父母未明确表示受赠与方,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房屋按各自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A.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两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不准离婚
B.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C.女方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律不得提出离婚
D.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A.姻亲关系
B.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C.拟制血亲关系
D.没有法律关系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