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被投资企业”是指:居民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通过设立、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各类法人企业和()等非法人机构。
A.生产经营场所
B.办事处
C.分支机构
D.工程项目部
E.合伙企业
A.生产经营场所
B.办事处
C.分支机构
D.工程项目部
E.合伙企业
A.5个工作日
B.7日
C.10个工作日
D.30个工作日
A.700
B.525
C.475
D.300
A.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6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B.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C.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D.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A.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
B.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C.境外企业股权2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D.境外企业股权8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A.以境内、境外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按照25%的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B.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虽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但因名称不为企业所得税,所以不可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
C.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直接控股的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D.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A.0
B.100
C.112.5
D.300
A.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B.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债务重组中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D.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A.被投资企业拨款转人增加资本公积
B.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C.被投资企业因增资扩股产生的股本溢价
D.被投资企业产生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E.被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