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状况的,由()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A.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
B.财政部门
C.同级人民政府
D.监察机关
A、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
解析:
参考解析:《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的,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