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A.甲、乙、丙、丁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A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丁均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A.未经乙、丙同意,向善意的 A 公司支付宣传费7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 公司签订6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转让给普通合伙企业
D.未经乙、丙同意,向 C公司支付5万元货款
A.约定甲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有权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约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C.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D.约定甲、乙、丙利润分配比例为1∶1∶8,合伙企业亏损由丙承担
E.约定他人出资超过500万元的,由1名合伙人同意即可加入该合伙企业
A.甲、乙二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该1000万元的赔偿款项时,A会计师事务所才以其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B.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以其财产清偿该1000万元的赔偿款项
C.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投资者有权要求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投资者无权要求丙、丁承担责任
A.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领域不具备专业技能,则不能承接该业务
B.如果考虑以投标的方式接替其他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专业角度或其他方面确定应否承接该业务
C.甲公司是国内独家从事某稀有金属开采商,A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其审计,乙公司从事产品制造,其主要原材料由甲公司供应,乙公司拟聘请A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报进行审计,A会计师事务所与乙公司的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后同意接受委托
D.B会计师事务所对丙公司2012年的年报审计后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丙公司拟聘请C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2年的年报再次审计,在取得授权与B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C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该业务
A.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领域不具备专业技能,则不能承接该业务
B.如果考虑以投标的方式接替其他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专业角度或其他方面确定应否承接该业务
C.甲公司是国内独家从事某稀有金属开采商,A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其审计,乙公司从事产品制造,其主要原材料由甲公司供应,乙公司拟聘请A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报进行审计,A会计师事务所与乙公司的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后同意接受委托
D.B会计师事务所对丙公司2012年的年报审计后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丙公司拟聘请C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2年的年报再次审计,在取得授权与B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C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该业务
A.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甲国有企业、乙个人独资企业、丙有限责任公司、退休人员丁欲共同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以下是部分设想:(1)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形式;(2)甲用房产作价出资,乙用货币出资,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出资;(3)由丁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干预事务执行,对合伙企业的亏损也不承担责任。
请问:以上设想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