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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公告明确。
A.1月1日
B.2月1日
C.3月1日
D.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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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月1日
B.2月1日
C.3月1日
D.4月1日
A.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
B.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C.2020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D.2020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
A.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B.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C.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D.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减半征收增值税
A.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B.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C.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
D.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A.自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B.自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C.自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D.自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单位将自产的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