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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在执行中新协定对劳务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规定时,计算具体时间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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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情况中,非独立个人劳务获得的报酬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是()。

A.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0天

B.该项报酬由中国雇主支付

C.该项报酬由雇主在国外常设机构所负担

D.该项报酬由雇主在国外的辅助场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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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下列关于《中新税收协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需要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确定税基

C.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演艺人员活动包括演艺人员从事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活动

D.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给予10%-30%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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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根据《中新协定》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的规定,下列选项不属于演艺人员活动的有()。

A.演艺人员参加广告拍摄

B.演艺人员会议发言

C.演艺人员参加企业年会

D.演艺人员参加企业剪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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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根据《中新协定》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的规定,下列属于演艺人员活动的有()。

A.演艺人员会议发言

B.演艺人员开展的电影宣传活动

C.演艺人员参加广告拍摄

D.演艺人员参加企业剪彩

E.演艺人员参加企业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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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在《中新税收协定》中,对于使用或者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税基,这一比例是()。

A.40%

B.60%

C.80%

D.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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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S为新加坡自然人居民。按照中国与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在下列哪种情形下,其取得的工资薪金不需要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A.其工资由中国企业支付

B.其工资由新加坡企业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负担

C.其工资由新加坡企业支付

D.任意12个月中S在中国停留的时间超过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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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税收协定中,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下列符合从事劳务活动的含义的是()。

A.对工程作业项目的施工作业

B.对建筑工地的监管服务

C.对生产技术的使用和改革提供的服务

D.对工程作业提供的安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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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关于增值税的概念,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从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

B.一般来说,各国在确定征税的增值额时,对外购流动资产价款都允许从货物总价值中扣除

C.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

D.造成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无形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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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关于增值税的概念,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

B.造成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无形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C.一般来说,各国在确定征税的增值额时,对外购流动资产价款都允许从货物总价值中扣除

D.从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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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文学鉴赏是人们在阅读作品过程中新产生的一种()活动。

A.文学实践

B.审美认识

C.审美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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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2019年2月,某“走出去”企业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在T国设立的子公司从我国一家政府全资拥有的银行(下称“某银行”)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贷款合同的包税规定使得相关利息的税收负担由某银行转嫁给了该“走出去”企业在T国的子公司。T国税务当局以该笔贷款不满足“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这一条件为由,拒绝按照两国税收协定对该笔利息给予免税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就此案致函T国税务主管当局,向其提起相互协商,说明对方所要求的“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并非利息享受免税待遇的必要条件,而只是两个或有条件之一,另一个或有条件为“(利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的政府、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任何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本案中,贷款的提供方某银行为“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且为两国税收协定议定书中列名的免税金融机构,符合免税条件。最终,T国税务主管当局与我国达成一致,同意向某银行支付的利息可在T国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我国“走出去”企业在T国子公司避免了500余万美元的税收损失。(1)关于税收协定相互协商,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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