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孙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C.赵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D.钱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A.若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B.若贾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C.若贾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贾某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A.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节税优势
B.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组成
C.合伙企业应当由财产份额最大的合伙人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D.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有“合伙”二字
A.B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B.A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A、B对合伙人性质转变前的企业债务均不承担责任
D.A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实物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A.甲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甲、乙对合伙人性质转变前的企业债务均不承担责任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承担责任
张A、张B、张C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A欠李A人民币10万元(该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无力偿还。同时,李A尚欠该普通合伙企业的货款10万元,那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李A可以采取()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
A.主张以其对张A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货款
B.代位行使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直接变卖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