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甲得知美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法院也对乙提起了离婚之诉。依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应如何处理甲的起诉?( )
A.以“一事不两诉”为由不予受理
B.告知甲应到美国法院应诉
C.与美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D.受理此案
A.以“一事不两诉”为由不予受理
B.告知甲应到美国法院应诉
C.与美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D.受理此案
A.英国或中国,由法院选择对王某最有利的法律予以适用
B.美国
C.美国或英国,法院有权选择适用对王某最有利的法律
D.中国
A.承认赵某的配偶身份受理该继承纠纷
B.刘某和赵某规避中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二者婚姻无效
C.对刘某和赵某婚姻有效性适用美国肯塔基州法,认定为有效,对赵某配偶身份予以认可
D.因当事人是美国人,故驳回诉讼,告知其向美国有关法院起诉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完全反致
A.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B.当事人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C.中国法律
D.美国法律
A.本案只能适用美国法律
B.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或者美国法律
C.受害人应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D.法院应对本案的法律适用作出选择
A.美国法
B.中国法
C.同时适用美国法和中国法
D.法院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
A.甲乘坐外国轮船从中国港口出发,当行至公海时实施犯罪
B.乙乘坐外国轮船前往中国,在公海上失手致中国公民落水而亡
C.丙乘坐外国轮船前往中国,在公海上与同行的旅客斗殴,致其重伤,该旅客被送入中国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D.丁在其本国境内打猎,致正在该国旅游的中国公民死亡
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 年 3 月 7 日, 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 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 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 年 6 月 6 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 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 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 称湖广铁路债券)600 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 年起停付,本金1951 年到期未付。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 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 年 11 月,他们的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 1 亿美元 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11 月3 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 20 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 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 法庭于1982 年 9 月 1 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 美元, 另加利息和诉讼费。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理由是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中国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 年 8 月 11 日和 12 日发表了声明。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 28 卷第 1605 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 依美国法典第 28 卷第 1605 条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 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 1987 年 3 月 9 日告终。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 1976 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你认为法国法院适用了何国法律决定其管辖权和对案件实体内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