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贷款存续期间没有按约定缴息或本金逾期,但能够以现金偿还全部本息的,再次循环发放贷款时,借款人经营正常、抵押物足值,并经公证处办理赋强公证的,可给予优惠利率月息()‰,此利率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到期日前不得再下浮利率,执行到最高额合同到期日止。特别强调的是贷款在到期日前()就偿还贷款本息,再次循环发放的不得享受此优惠利率,应按原利率执行。
A.6.95,一个月以上
B.6.95,两个月以上
C.7.35,两个月以上
D.7.35,一个月以上
A.6.95,一个月以上
B.6.95,两个月以上
C.7.35,两个月以上
D.7.35,一个月以上
A.6.3‰
B.6.95‰
C.7.35‰
D.原合同利率
A.5.31‰
B.6.3‰
C.6.95‰
D.7.35‰
A.100,6.95
B.50,6.95
C.100,7.35
D.50,7.35
A.7.35‰
B.7.15‰
C.6.95‰
D.6.9‰
A.先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再注销前期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抵押登记
B.在注销前期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抵押登记的同时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
C.不注销前期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抵押登记,在同一抵押物上再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
D.先撤销前期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抵押登记,再办理新的最高额抵押登记
12.2002年12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某市恒生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向恒生公司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伟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乐公司)愿意为恒生公司提供担保,并就上述借款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3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将购买这3处房产的公证文件交由建设银行保存,以证明其担保能力。建设银行考虑到恒生公司经皆隋况良好,又掌握着伟乐公司的房产,便将200万元借给恒生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后,恒生公司与伟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或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恒生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恒生公司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恒生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伟乐公司签订的以房产作抵押的担保合同,因双方未对该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合同无效,伟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A.删去借款合同起始部分借款人栏中的“(购房人)”字样,并在借款人栏中填写两名共同借款人姓名
B.共同借款人均应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签章处签字
C.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及所有权人的配偶均应在借款合同中抵押人签章处亲笔签字
D.上述签字须由经营行客户经理现场见证;不能见证签署的,应采用公证授权委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