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房地产的占有,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称为()。
A.一般房地产抵押
B.在建工程抵押
C.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
D.最高额抵押
A.一般房地产抵押
B.在建工程抵押
C.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
D.最高额抵押
A.债务人放弃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B.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C.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D.债务人向第三人偿还到期债务,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E.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A.债权人必须明示同意或不同意
B.合理期限内经催告,债权人未作表示,视为不同意
C.合理期限内经催告,债权人未作表示,视为同意
1999年12月24日,水泥制品厂向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以下简称东营支行)借款105万元,期限1年,自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2月24日。该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海科公司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1999年12月24日至2001年12月24日。2001年10月20日,东营支行向水泥制品厂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分别于2001年lO月22日和2001年12月3日在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 2002年3月10日,东营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约定,债务人水泥制品厂、担保人海科公司所欠东营支行本息122万元自2002年3月25日起转移给长城公司,并分别以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接到本债权转移确认书后,主动向长城公司归还前述全部债务款或者制定还款计划。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在上述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均明确表示,对债权转移事项不持任何异议,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的签署时间均为2002年3月28日。 2002年9月30日,长城公司与何荣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水泥制品厂所拖欠的5笔贷款债权 (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何荣兰并附债权转让清单。2003年1月21日,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权转移通知,通知水泥制品厂及担保人海科公司,长城公司对水泥制品厂依法享有的债权本息122万元及其项下附属权利均已依法转移给何荣兰,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主动向何荣兰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均未向何荣兰清偿债务,何荣兰遂于2003年4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还本付息。(中财2008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移通知的行为是否可以发生债权让与的效力?
A.合同当事人没有改变
B.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C.第三人可以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合同条款
D.第三人履行债务前,债务人需首先征得债权人同意
E.第三人履行债务后,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办理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