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当地公安局转来的一起涉嫌销售假羊肉案。经查,嫌疑人张某经别人介绍从刘某处购进标注为“裕源福”牌的羊肉片加价销售。2017年5月,当地公安局在专项行动中将正在经营的张某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标注为“裕源福”牌羊肉54箱。随后,公安人员分别于2014年5月20日、7月8日、7月12日委托某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张某销售的5种“裕源福”牌羊肉片送样检验,检验结果均未检出“羊成分”,却检出了“猪成分”。关于该案,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的行为违反r《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应按照该法第85条第(4)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规定进行处罚
B.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行为,但是认为应当适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3)项和第5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C.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应按照该法第50条规定进行处罚
D.在食品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到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的问题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
CD
解析:张某具用猪肉冒充羊肉对外销售的违法事实对于张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假充真”行为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掺杂掺假”行为对于以假充真的食品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具体规定《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对“掺假掺杂”行为的罚则即该法第124条第1款第(4)项而《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50条明确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处理更为妥当本案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竞合对于法律适用竞合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新法优于旧法;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效力高的法律法规优于效力低的法律法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因为《食品安全法》相对于《产品质量法》而言既属于新法又属于特别法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