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房屋一套。2018年9月1日,甲向乙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约定甲届期不还时,乙可基于抵押权优先受偿。之后,甲将房产证交付于乙,但未办理登记。同年11月1日,甲又向丙借款20万元,约定甲将该房屋质押于丙,并将房屋交付于丙。同年12月1日,甲又向丁借款20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若甲届期未还钱,则丁对甲的房屋有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受偿的权利。”甲与丁双方就该借款合同办理了公证。甲对上述债务均届清偿期,丙向法院申请拍卖了甲所有的房屋,得款30万元。关于清偿先后顺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由乙受偿20万元,丙受偿10万元,丁不能获得受偿
B.因丁的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应当优先受偿20万元,甲、乙各平等受偿5万元
C.应当由丙受偿20万元,乙、丁各平等受偿5万元
D.乙、丙、丁三人均无优先受偿权,应当各平等受偿10万元
D、乙、丙、丁三人均无优先受偿权,应当各平等受偿10万元
解析:《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187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可见质权不能在不动产上设立本题中当事人以房屋设定抵押只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设定抵押权当事人交付房产证既不能设定抵押权也不能设定不动产质权;对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进行公证同样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乙丙丁三人均为普通债权人应当按照比例就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