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婚后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两年后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又过了两年,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若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赵某有权请求赔偿
D.若离婚后赵某生活困难,王某应当予以适当帮助
ACD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若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赵某有权请求赔偿
D.若离婚后赵某生活困难,王某应当予以适当帮助
ACD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A.王某与表妹何某的婚姻
B.20岁赵某(男)与19岁武某(女)的婚姻
C.杨某与妻子分居三年后与情人刘某结婚
D.李某遭受胁迫与周某结婚
A.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D.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A.李某的劳动合同期限 2 年,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 2 个月
B.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 6 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 20 日
C.赵某的劳动合同期限 2 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 5 日
D.张某的劳动合同期限 4 年,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 4 个月
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