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向乙合伙企业借款300万元,由丙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价值2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合伙企业、丙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甲公司又以一张汇票出质,与乙合伙企业签订了质押合同: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合伙企业,但未办理出质登记。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合同效力和担保物权设立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质押合同无效
B.抵押权设立无效
C.质权设立无效
D.抵押合同无效
A.质押合同无效
B.抵押权设立无效
C.质权设立无效
D.抵押合同无效
甲为国有企业,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企业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成为普通合伙人。对此项投资的效力,()是正确的。
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B. 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D.无效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在主页上标明“通过本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本公司保障出借人的本金安全”字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丙公司属法人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
B.借款利率高于法定最高利率,借款合同无效
C.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应当对借款本金承担担保责任
D.借款利率高于15.4%的法定最高利率,超出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B. 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C.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D. 甲的出质行为需要经过乙和丙的一致同意
A.存货盘盈0.2万元
B.生产设备出租收人60万元
C.国债利息收人1.5万元
D.存款利息收人0.8万元
A.10000
B.9900
C.10300
D.10200
A.10000
B.9900
C.10300
D.10200
A.100×7.8%=7.8(万元)
B.100×10%=10(万元)
C.100×7.8%×50%=3.9(万元)
D.100×10%×50%=5(万元)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A.1.2万元
B.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A.1.2万元
B.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